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九五**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云阳县**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九五**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九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67.00元,减半收取11734.0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