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彭**与重庆市**限责任公司,云阳美**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彭**与被告重庆**限责任公司、云阳美**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重庆**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重庆**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在重庆市开县,故依法应由被告所在的开**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案被告云阳美**任公司的住所地在云阳县工业园区B区,建设工程施工地也在云阳县工业园区B区。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属于被告云阳美**任公司住所地,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重庆**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重庆市**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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