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有限公司与重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重**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93281元,减免92281元),由原告重**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