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长江师范学院,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长江师范学院、被告重**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韩**于同月7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于同年8月24日向韩**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缓交诉讼费91843元,限期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0元,逾期不交则按撤诉处理。韩**于当日收到《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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