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筑公司与北京中**限公司,何**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筑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北京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丰法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开江**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中,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丰法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案外人燕**、陈*伪造四川**筑公司印章与何**签订了该涉案劳务承包合同,燕**、陈*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刑罚,该判决已经生效。因此,本案应当追加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人燕**、陈*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必须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故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七十条﹤javascript:SLC(98761,153)﹥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3)丰法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