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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李**已预交65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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