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舒**、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罗**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4年8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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