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柱地实业(**田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柱**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重庆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