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礼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责任公司、重庆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礼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舒**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60元,减半收取388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