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雷*余诉被告重庆恒**有限公司、第三人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周**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余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恒**有限公司、第三人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5.00元,减半收取3117.50.00元,由原告雷德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