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与被告石柱土**发有限公司、熊**及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星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秦**与被告熊**已庭外和解,秦**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