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马**、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来清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5.00元,减半收取1592.5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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