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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秦**等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秦**、谭**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秦**、谭**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秦**、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秦**、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马**、秦**、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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