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瑜诉被告汪*、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瑜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交纳246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