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望建**限公司与彭水县**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望**限公司诉被告彭水县**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云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付**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望**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望**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1元[原告望**限公司已预交25801元],减半收取12900.5元,由原告望**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原告望**限公司已预交5000元],由原告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