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秀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64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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