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庞**与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诉被告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唐**的送达地址不详,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庞**对被告唐**的起诉。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庞**的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3952元,予以全部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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