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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限公司与重庆磊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广**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巴法民管异初字第00040号民事裁定,驳回江西广**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江西广**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江西广**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该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本案合同的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故被上诉人向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西广**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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