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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伟**限公司与重庆**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3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重庆**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300万元,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故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双方当事人都在本院辖区,且诉讼标的额为599万余元,应适用《重庆**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建设工程地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故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重庆**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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