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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与喻**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於**因与被申请人喻**、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35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於**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於**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於**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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