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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鹏**有限公司与重庆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鹏**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永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4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鹏**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鹏**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重庆鹏**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按照协议管辖的约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故被上诉人向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了诉讼管辖地的上诉理由,因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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