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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康**有限公司与重庆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6日作出(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65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康**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重庆康**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重庆康**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签订地在渝中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工程项目“康德国会山”位于在重庆市南岸区。故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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