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6日作出(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65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康**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重庆康**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重庆康**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签订地在渝中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工程项目“康德国会山”位于在重庆市南岸区。故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