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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泰**限公司与成都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泰**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泰**限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重庆泰**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重庆泰**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50元,减半收取21825元,由重庆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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