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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巨**有限公司与重庆英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28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巨**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巨**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重庆巨**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本案应当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故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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