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限公司、被告长**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重庆市**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