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与杨*、重庆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与被告杨*、重庆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聂*海诉称:2014年1月3日,二被告签订江津区鼎山大道人行地砖维修整治及通泰门管网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被告杨*组织原告等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被告龙**司支付大部分工程劳务款。余款7000元的劳务保修金,约定待保修期后由被告龙**司支付被告杨*,再由其支付给原告。保修期后,被告龙**司收到此款,但至今不支付给被告杨*。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重庆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7000元,并由被告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原告诉称事实属实,7000元是被告龙**司欠原告的,不是自己所欠,应由龙**司支付给我,我再支付给原告。

被告重庆龙**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被**公司与被告杨*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龙**司将鼎山大道人行地砖维修整治及通泰门管网安装工程转包给被告杨*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杨*又将该工程劳务包给原告聂**。原告施工完成后,2014年3月3日双方结算,被告杨*欠原告人工劳务费7000元,当日被告杨*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事项及金额,并约定在工程质保金到期后,全部付清。后被告杨*一直未支付该款项给原告,原告遂诉讼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内部承包经营协议》、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在卷佐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将自己承包的鼎山大道人行地砖维修整治及通泰门管网安装工程转包经原告聂**施工,由于原告聂**系自然人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与被告杨*之间的劳务转包无效。虽然双方的劳务转包无效,但该劳务转包的权利义务相对人仍是原告聂**和被告杨*,因此,被告杨*才是原告工程劳务款的支付义务人。故原告要求被告龙**司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而由被告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关于7000元是被告龙**司欠原告的辩称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龙**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一)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聂**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