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岸区人民法院(2013)南法民初字第06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重庆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重庆**博爱学校与莫**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限公司与重庆市**道办事处,黄先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钟**与周**,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重庆江**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袁**,詹**等与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南岸**有限公司与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江**有限公司与龚**,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祥**有限公司与王**,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渝**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