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吴**与邹**、岳**、重庆中**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吴**与被告邹**、岳**、被告重**有限公司、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岳**、被告重**有限公司、被告重**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吴**撤回对被告邹**、岳**、被告重**有限公司、被告重**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1748元,减半收取5874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共计10644元,由原告吴**、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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