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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