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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柏**有限公司与重庆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柏**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233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柏**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柏**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重庆柏**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口头约定向原告重庆盛**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重庆盛**限公司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因当事人口头约定管辖无效,故上诉人重庆柏**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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