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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太集**庆分公司与杨**,正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正**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正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九法民初字第03665号民事判决,正太**公司重庆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通知上诉人正**庆分公司:在收到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正**庆分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正**庆分公司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其申请不符合缓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正**庆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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