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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限责任公司与殷**、殷**、陈**、四川润**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成都润**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监督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巴**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洲公司)、成都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司)、四川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公司)、殷**、陈**、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成执字第129号。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对位于成都市金堂县赵镇金凤路”润洲u0026middot;金外滩一期工程”1号楼14栋1楼1号、2号,3楼3号、4号,15栋1楼1号、2号,15栋3楼3、4号,16栋1楼2号,16栋3楼3号、4号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查封。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成执异字第16号执行裁定,驳回李**的异议。2015年7月29日,李**又对上述”润洲u0026middot;金外滩一期工程”中1号楼15栋3楼3号房屋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案外人李**就位于成都市金堂县赵镇金凤路”润洲u0026middot;金外滩一期工程”1号楼15栋3楼3号房屋提出的异议已被本院裁定驳回,李**再次对该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2015年7月29日针对成都市金堂县赵镇金凤路”润洲u0026middot;金外滩一期工程”1号楼15栋3楼3号房屋提出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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