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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程有限公司与库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中国葛**程有限公司诉库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状,起诉人中国葛**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就伯勒博克孜火区、采空区治理(三区)项目施工事宜签订一份《土石方剥离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因被告资金等问题,双方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确定被告仍欠付原告31148586元。自2014年1月至10月每月向原告还款311万元,并于2014年10月30日全部还清欠款,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被告则应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同时,就《解除合同协议书》履行事宜,双方约定该欠款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成都)法院管辖。而双方签订该《解除合同协议书》后,被告仅于2014年10月向原告支付了50万元,余款30648586元至今未予支付。综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欠款30648586元及其欠款利息2666512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3315098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中国葛**程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库车**有限公司《土石方剥离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款30648586元及其欠款利息2666512元。但《解除合同协议书》第1条明确约定“经甲乙双方现场管理人员确认,扣除已结算工程进度款和乙方租用甲方设备租赁费120万元,甲方尚欠乙方剩余工程款合计31148586元”。虽然该协议书第3条约定“若甲方没有按期偿还每月约定款项,超过1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同意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约定是对《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进行的约定,其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基于《土石方剥离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工程所在地在新疆伯勒博克孜矿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中国葛**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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