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才与浙江亚**限公司、成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才与被告浙江亚**限公司、成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才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亚**限公司、成都**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才申请撤回其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才撤回对被告浙江亚**限公司、成都**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866.7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2433.35元,由梁*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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