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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周**、成都市新津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周**、成都市新津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2)大邑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四川省大**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杨**已于2014年8月5日死亡。

2015年5月6日,杨**的儿子杨**、配偶余朝琼表示放弃在本案中的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杨**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继承人亦表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杨**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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