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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学院与中国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学院与被告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中国建**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中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北京**民法院对本案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医**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XDXQSG-001号《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医学院新都校区,该《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37.1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案涉工程在本院辖区内,且争议标的属于本院级别管辖的范围,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中**有限公司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中国建**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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