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正科**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远**限公司、成都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正科**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科**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正科**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24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2元,由原告四川正**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