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谦**限公司(以下简称谦诚公司)与被告成都**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谦诚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谦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谦**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31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15.5元,由原告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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