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志**限公司诉被告余**、张*、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志**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6元,全额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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