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楠**限公司诉被告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楠**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楠**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楠**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由原告四川楠**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