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有限公司、第三人陈**、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2014年5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裁定,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被告江苏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已由江苏**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受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江苏**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原告四川省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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