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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2013)绵民终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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