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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杨**与遂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杨**与遂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1月26日,遂宁**民法院作出(2018)船山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遂宁市**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09)遂中民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5月12日,遂宁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2014年7月16日,遂宁市**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遂宁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遂宁市**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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