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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司)与四川中成**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龙燊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司委托代理人李**、印*,被告中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国**司与中**司于2009年10月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司承包国**司年产20万立方米中高密度纤维板项目车间钢结构制安工程、钢结构车间全部弱电及照明工程安装、采光带安装工程的具体内容及质量标准,但中**司未按约定使用0.5mm彩钢板用于屋层彩钢瓦,未在屋面檩条上足4颗螺丝钉,未对钢结构涂4层漆、未使用不锈钢网,造成国**司钢结构厂房大量锈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国**司损失200万元,诉请大成公司赔偿国**司损失200万元。

被告辩称

大**司辩称,国*公司因工程质量已提起过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国*公司的诉讼请求;案涉工程于2010年5月18日竣工验收,已过一年质保期,国*公司未在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且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9日,中**司与国**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国**司将其年产22万立方米高密度纤维板项目工程发包给中**司施工,工程内容为中纤板生产车间正负零以上钢结构制安工程(面积26229平方米);钢结构车间内全部强弱电及照明工程安装;采光带安装,具体内容详见国**司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工程签约合同价为950万元,为固定总包价;质保期2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5天内,承包人应认真编制真实有效的结算资料递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报送资料初审合格后,报送审计部门30天内审定工程竣工结算造价,30日内没有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结算,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经双方签认后作为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最终依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中**司接到国**司通知后应及时进行维修,否则,国**司自行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上述合同签订后,国**司向中**司提供了钢结构施工图纸一套,中**司于2009年12月19日正式进场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变更签证增加了工程量,价款53,025元,工程款总额为9,553,025元。工程竣工后,2010年5月18日,中**司制作了《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刘*签署“经检查,符合验收条件”,工程监理单位四川四维**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加盖了公章。2011年6月14日,国**司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认定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后,双方因工程款的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国**司遂以中**司未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等为由,于2012年向四川省**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司在该案声称,中**司应承担违约损失2,010,000元,未做工程面积应扣减价款439,421.04元,中**司未按图纸施工,国**司另行组织人员施工,垫资费用836,753.37元,应由中**司承担,该案经四川省**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工程竣工时间应认定为2010年5月18日。合同约定工期为140天;中**司于2009年12月19日正式进场施工,按约定应当在2010年4月28日完工,工程迟延10天,中**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由中**司承担违约金50,000元。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包干价,中**司已按国**司提供的工程全套图纸和设计说明进行了施工,钢结构设计图中未标注有保温工程的部位,中**司不应按建筑设计总说明图第七条修建保温工程,国**司自行组织人员修建保温工程产生的费用836,753.37元应自行承担,不应在支付中**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2012年7月2日,四川省**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由中**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国**司违约金50,000元;二、驳回国**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国**司不服,向四川**民法院提起上诉,其部分上诉理由为,大**司未按合同与图纸内衬50mm厚玻璃棉,国**司要求大**司整改无果另行组织完成外墙保温,共涉及费用836,753.37元,工期延误402天,按合同约定每延期一天罚款5,000元应支付违约金2,010,000元。2013年1月22日,四川**民法院作出(2012)川民终字第5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国**司不服,向最**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12月9日,最**法院作出(2013)民申字第771号民事裁定:驳回国**司的再审申请。此后,中**司起诉要求国**司支付工程款1,278,025元及利息,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坪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由国**司支付中**司工程款1,278,025元及利息。国**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出彩钢瓦厚度不符合要求、屋面檩条倾斜、钢结构涂漆次数不足、拉丝网未使用约定材料,并进行了举证、提出申请质量鉴定,大**司对国**司的上述理由进行了答辩,并对其举证进行了质证。2014年5月4日,四川省**民法院作出(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5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司在本案诉讼中申请鉴定厂房彩钢板厚度、钢结构涂漆次数和总厚度、钢网材质,同时申请对屋层彩钢瓦、层面檩条、钢结构涂漆、不锈钢钢网维修至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致的费用进行鉴定。

国**司书写说明载明,诉讼请求200万元为预估“屋层彩钢瓦、屋面檩条、钢结构涂漆、不锈钢钢网”维修至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一致的费用,最终以鉴定结果为准。

上述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司在(2012)南中法民初字第5号、(2012)川民终字第586号民事判决案中主张外墙保温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大**司工期延误402天按合同约定每延期一天罚款5,000元应支付违约金2,010,000元,由上可见,国**司基于外墙保温层主张质量问题,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包括本案中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国**司起诉本案及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不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大**司因工程款纠纷起诉国**司,经四川省高坪区人民法院(2013)高坪民初字第1351号案判决国**司支付中**司工程款及利息后,国**司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提供证据材料以屋层彩钢瓦、屋面檩条、钢结构涂漆、不锈钢钢网存在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之一,并申请质量鉴定,大**司针对国**司的抗辩理由进行了辩驳,并对国**司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本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为给付之诉,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其实质为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其既判决力阻止当事人就合同是否应当履行提起诉讼,但并不限制当事人在继续履行合同基础上因质量问题另行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国**司在该案中有权反诉未选择反诉,选择另行起诉,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因此,国**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起诉条件。

中**司于2010年5月18日完成国**司工程后,中**司制作了《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刘*签署“经检查,符合验收条件”,工程监理单位四川四维**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加盖了公章。2011年6月14日,国**司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认定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即使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国**司已使用数年,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国**司提出屋层彩钢瓦、屋面檩条、钢结构涂漆、不锈钢钢网质量不符合约定,也不应予以支持。该工程既通过国**司的验收又实际使用,依照前述规定,应当视为国**司对大**司承包的工程质量予以认可,国**司在本案中主张上述质量问题,本院不予支持。国**司提出上述鉴定申请,本院也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四川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四川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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