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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有限公司与南充特**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司)因与南充特**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民管字第1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厦**司称,没有与特艺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不存在合同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厦**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厦**司所在地重庆**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隆源豪庭项目部是厦**司的下属单位,依法厦**司应对隆源豪庭项目部的外部民事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隆源项目部与特**司签订了《护栏工程制作安装合同》,且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经和解或者调解不成,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属有效约定。隆源豪庭项目部拖欠特**司工程款,特**司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顺庆区人民应予受理。对于厦**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顺庆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正确。厦**司称,未与特**司签订书面合同不是事实,厦**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法院审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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