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充恒**有限公司诉四川亨**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充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策房产)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4)高**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通知上诉人恒策房产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恒策房产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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