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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四川蓬**限公司、川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蓬**限公司、川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3)蓬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周**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罗**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317元减半收取4,159元,由上诉人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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