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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有限公司与邓**、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14)大英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贺**、被上诉人邓**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被上诉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二审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14)大英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已由上诉人大**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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