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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有限公司诉遂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遂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实际争议金额未达到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由遂宁**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主张,2011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工程总包干价人民币8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3年1月24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了被告使用。2013年4月16日,经双方结算,增加工程价款27280元,被告已付工程款456万元,尚欠工程款3467280元。2013年12月24日支付工程款245000元,实际欠原告工程款322228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实际争议标的金额为3222280元,按照四川**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人民币500万以上,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因原告的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遂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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