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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有限公司诉遂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728元,减半收取16364元,由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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